yy易游官方网站:《法治研究》2025年第1期要目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04 01:09:37内容提要:标识性概念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的基础,也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得以型构的动力。在习法治思想中,人民至上、美好生活、社会公平正义等范畴凝练了法律本体、法律内容、法律价值的概念表达,从而成为代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标识性概念。人民至上将抽象的人民还原为具体的、现实的个人,将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利益作为保护的对象,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人民性、人道性、包容性;美好生活作为中国新时代法律的基本面向,美好生活权代表着以民生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利束,规制着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社会公平正义是超越个人应得、社会公平的复合型正义,它不仅及于主体、制度之间的公平,还包括城乡、地域以及事项上的公平。机会公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之一,是与权利公平不一样的价值理念,由此也使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标识性概念的内涵愈益广泛。
内容提要:在斯多亚哲学中,无体物作为准存在与作为存在的有体物一起构成世界的全景。罗马人把有体无体的概念引进到法学后,把它降等为物的第一分类依据。盖尤斯把无体物的概念改造为以权利为客体,服务于营造大物法体系的目的。由于无体物概念与近代法上的绝对权相对权区分论以及权利与其客体区分论直接抵触,在法典编纂时代,除了一些忠诚于罗马法的民法典保留了无体有体的物的分类外,许多民法典放弃了这一分类,把动产不动产作为物的第一分类,并营造了物债两分的财产法体系。随着这种两分的缺陷得到揭示以及工业革命造成的能量等不能为有体物的概念涵盖的客体的出现,无体物的概念得到复兴,一些过去不规定无体物的民法典改为规定之。由于民法概念的去哲学化,无体财的概念开始取代无体物的概念。由于知识产权的蓬勃发展,非物质财的概念进一步取代了无体财的概念。我国《民法典》保留了无体物的存在空间,但它仅承认权利无体物,并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造成它对自身规定的个人隐私信息、数据、无线电频谱资源、空间等新兴非物质财不能以无体物的概念涵盖之。只有把我国《民法典》承认的无体物解释成也包括非权利无体物,才能实现我国财产法的现代化,以妥善应对民法客体的非物质化和权利的所有权客体化两大趋势。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规划是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加强完善民营经济促进型立法的产物。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不仅是其促进性功能的逻辑起点,更是确保该法律功能落实的关键。现代企业家精神缺失的价值失范与无法消解的所有制壁垒,不仅是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障碍,也是立法须直面的前置性问题。相对应的,一方面,立法应击破形式平等面向而走向实质平等之路,并以实质平等为制度设计理念,通过政策及资源的倾斜,使民营经济在市场中取得与国有经济相当的竞争地位与发展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资源的倾斜性供给和利导性的激励机制,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独特的竞争优势,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进而赋能整个经济体的发展活力。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以“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从成本效益的经济理性、危险控制理论来看,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具有必要性基础。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能采用解释论立场,确立其作为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地位,并结合生成式人工智能特性与侵权场景适当调整其侵权责任认定,包括引入过错推定作为归责原则和探索注意义务的重构。注意义务的认定应遵循一种客观、动态的认定标准,详细的细节内容涉及数据来源合法、算法优化训练、监督用户合规使用义务。实践中,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表现为不同行为形态、违反不同注意义务内容,因而有必要类型化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规则。同时,为维系利益平衡与促进技术发展,需要构建包括意思自治保留下责任分配、用户免责下侵权阻却等责任限制规则。
内容提要:为提振投资信心、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共同富裕,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迫在眉睫。该法应确立六项核心原则:地位平等、一起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这些原则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同频共振,共同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四梁八柱。地位平等包括市场地位、法律地位与社会地位的平等。一起发展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都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不存在零和游戏。公平竞争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互利合作意味着,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应当优势互补,共同孕育混合所有制经济。平等监管意味着,政府在“放管服”过程中平等对待各类经济形态。平等保护意味着,权利人在权益受侵时都能获得平等的有效;救济。只有将六项核心原则融入民营经济促进法从总则到分则的规范体系,才能确保该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才能把该法铸造为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根治假国企乱象的治本之策就是落实平等原则。
内容提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也是习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通过主张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中国法治理论建设得以提升,中国法治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逐渐完备。开放发展的中国明确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互动机制,将国际秩序纳入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之中,将国家法治的经验推广到国际秩序的构建进程,为中国法治的进步和世界法治文明的发展作出中国独特的贡献。在世界法治文明进步受到挫折之时,涉外法治体现了中国对于世界秩序的期待,包含了中国对于国家行为方式的期许,凸显了中国对于大国担当的允诺,落实了中国对于国家人民利益维护的主张。推进涉外法治,不仅要坚持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地位,还要积极促进双边和多边法律合作,加强法律域外适用体系的构建,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人才建设。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作为行政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基石。学者们或求诸宪法规范与宪法原理,或诉诸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诉诸于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求诸于权威政治家和政治文件中的相关表述,通过追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经典论说,来探寻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理论支点。在法律颁布前,司法机关通过厘定受案范围,设立行政审判庭,积极慎重办好行政案件,参与行政诉讼法立法,成为稳健推进行政诉讼法形成的助力者。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最初散在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范之中,之后随着行政立法研究组的成立,以行政立法研究组起草的行政诉讼法草案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接续开展立法工作,法案历经三审,经过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1989年4月4日获通过,成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事件。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彰显了学人的使命和学术的意义,体现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立法机关、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在立法过程中的“三结合”,体现了立法的公众参与,推动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塑。
内容提要:国家安全风险是风险中的风险,要以规则的确定应对风险的不确定。国家安全立法模式决定了国家安全立法的质量和效能。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是在宪法指导下的复合立法模式,其中发挥核心作用的是“行政法+刑事法”的双轨制立法。当前我国国家安全立法模式存在宪法协调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仍有不足、重要立法定位不明和位阶冲突、立法相对滞后且主要分布于传统安全领域、“小切口”立法附随了“碎片化”效果、双轨制立法不同步等明显问题。要重点完善宪法指导下的双轨制立法:加强宪法顶层设计,为国家安全法治提供重要的宪法遵循和宪法依据;重视发挥行政法前置性立法的先发优势,避免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逐步推进国家安全法律法典化的进程;刑法充分的发挥保障法作用,分阶梯对接行政法,统筹好扩张和谦抑、预防和惩治等关系。
内容提要:网络的代际更迭和风险特征的迁移引发数据安全制度体系的变迁和数据安全法律的范式变革。在数据安全法益对信息安全法益的逐步分离过程中,数据安全法律保护范式也完成了从静态防御范式到动态安全范式的转变。两者的技术特征、法律模式配置等均有显著不同,静态防御范式重视数据的要素保护,动态安全范式注重体系保护以及安全和发展的平衡。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的数据安全观念与数据安全环境的情势变迁是其范式转换的逻辑基础。动态安全范式是多元多层的数据安全治理机制,包括政策、法律、标准共存的多维治理体系,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合规体系,以及兼有协同共治、风险预防、市场激励的多元价值体系。应当在防御、监测、威慑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下,完善和扩充现有的数据安全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文物安全是文化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文物犯罪是最严重的文物安全人为风险。当前的文物犯罪在承继传统作案手段的同时,也与其他犯罪一样,整体上朝向高科技化、智能化、网络化等方向发展。虽然我国文物犯罪案件立案数占比不高,但鉴于文物本身的无法替代、不可再生性以及其对文化安全的重要性,对文物犯罪的极限施压将是一项长期稳定的侦查策略。从实践来看,文物犯罪案件的打击呈现出案件类型和作案人身份等方面的失衡现象,这表明文物犯罪侦查工作已经迈入深水区。在此背景下,坚持侦查的治理面向,以文物安全为优先目标,实现文物犯罪侦查格局的整体性再造,有其现实性和紧迫性。为使侦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维度文物犯罪治理,有必要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完善侦查制度,优化刑事实体法设计,明示涉案文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细化超追诉期限文物犯罪的涉案文物追缴程序,制定更稳定和覆盖面更广的文物犯罪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并建设基于个案侦查乃至全诉讼过程的文物本体保护体系。
内容提要:关于刑法解释的限度,实践中对此界定存在观点不一和标准模糊的问题,有必要基于宪法的系统指导功能,明确其理论基准和判断规则,以有效纾解实践困境,助益司法判断的体系化和精准化。首先,应以合法性原则重塑可能文义说,形成“宪法理念—根本原则—比例规则”的体系框架,以奠立兼具正当性与体系性的理论基础。其次,应当确立文义解释与论理解释分层适用的判断规则,以有序推进解释进程。一是严格的文义解释需要优先适用,这是解释的开启条件;二是论理解释一定要遵循系统沟通要求,即刑法规范体系外的价值内容,只有升级为刑事政策目标并被合乎宪法地确定为解释依据时,才能影响解释结论,这是解释的展开要件。最后,应当明晰通过比例原则的体系性检验的判断规则,以确证解释的范围与边界,即具体考察刑法规范目的是否处于前置法保护目的范围、刑法规范的入罪解释是不是具备制裁补充性,以及刑法解释结果能否满足国民可接受性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