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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官方网站:关于老楼加装电梯的法律底线思维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17 04: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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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从广州掀起老楼加装电梯以后,在梯商资本力量的强力推动下,上海,杭州,成都也逐步跟上。2.6~4万亿的蛋糕诱惑力太大了。

  如今,广州据说有十个区已经停止加装电梯补贴,继厦门加梯造成危房业主自已“买单”之后,广州市法院对某加装电梯造成房子开裂等质量上的问题的原因判定业主未安排地质勘查负主要责任,彻底唤醒了想通过加梯拿政府补贴者的反思。上海好长时间官媒也不宣传所谓“民生工程”、“梯升幸福”了。上海梯托阁道三已经销声匿迹。

  为了加装电梯,不少地方政府降低标准,把原来要90%以上业主同意作为加梯条件的标准,通过曲解《民法典》第278条的两个2/3参加两个3/4同意作为唯一“多数决”。

  关键时刻,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要求最高院释法《民法典》第278条适合加装电梯,最终最高院回复中没有答应发文释法,总算维护了法律的底线。

  至于为什么不能采用来多数决?关键点是加装电梯是属于“改建”还是“新建”?地方政府指导意见是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套用“改建”来规定的。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释义,凡需要新建基础、增加建设规模的属于新建;改建只能在原基础上,不突出原建筑外形,不增加建筑面积(扩建也是不新建基础,但能增加层次及面积、规模)。

  如广州市原法制办主任吴明场,杨州市司法局长苏满满,华东政法大学宋传哲博士,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副院长候丹华等的坚守底线。官方人士如住建部副部长黄艳曾指出:“业主协商一致,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江苏省住建厅副厅长范信芳接受记者正常采访老楼加装电梯说:“加装电梯要沟通协商,协商一致;满足各方面条件,兼顾高低层业主的各方诉求,保证设计、施工、后期使用维保质量,和谐加装。”

  北京市曾规定:“加装梯要两个3/4以上同意,其他业主不持反对意见,经鉴别判定符合抗震规范,可加装电梯。”

  本人也从建筑规划方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建筑法规解释方面作出了解读;从建筑规范如《建筑规震设计规范》、《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等发文,作出了较专业权威解读。证明以《民法典》第278条来表决加装电梯,张冠李戴,是指鹿为马。

  所谓“有条件加装”,是指客观条件;如安全、通风、采光、噪音等;依据建筑规范,预应力空心板砖混结构老楼因没有抗震设计,尤其是加装电梯凿除圈梁与外墙,严重降低整体的结构的安全抗震能力,防火安全性能。

  查百度已经删除了原广州市法制办主任吴明场在2010年讨论加装电梯的意见,他曾经对司法改革作出了创新探索;他本人也被“打发”到某国企担任法务董事。

  他个人赞成100%同意原则。理由是:在增设电梯问题上,高、低层的诉求是完全不同的,而广州市規划局将两种诉求等同起来。

  他提出,低层住户的诉求是权益的诉求,是对法律授予的财产权的维护,法律赋予的权益不容侵犯的;而高层业主的诉求是欲望的诉求,对原来上楼梯行为的一种“改进”,能不能改进受到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比方说,这种“欲望”的实现不能侵犯低层住户的财产权。比方说,加装电梯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通风采光等要求。

  高层住户可以提出自己的诉求,但是必须用协商的方法解决,一定要事先充分协商,而不是“打死狗后讲价”以后再协商。

  他引用“物权法”第76条(现“民法典”第278条),认为关于两个2/3以上规定,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是对物权法相关条文的错误解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该按“物权法”第97条的原则(现“民法典”第 301条),“必须得到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之所以不能以物权法第76条两个2/3以上作为增设电梯的法律依据,在法律的框架下,公民的私有财产无须交给“多数人”去主宰,“少数人”的财产保护权不能靠投票决定。哪怕这个票数接近100%。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滥用于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等基本权利的决断。低层住户对自己财产权的诉求必须给予尊重与保证。

  “物权法”第97条(现“民法典”第301条)更具有法律适用性和约束力,既有住宅楼外拟加的电梯间,是在公共通道(公共场所)上加建的。对共同共有的道路或公共场所的占有或处分,必须得到全体共有人同意。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按照法律規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对公民依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並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278条全文来自于“物权法”第76条,只不过改变了投票具体数据,无所谓与加装电梯有关。拆除重建等于新建,基本上95%以上通过才行。如果单元牵涉及到一幢楼安全,投票应至少全楼业主,而非仅本单元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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