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1-26 18:10:06已经2012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烟台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是指烟台市区内体现烟台历史背景和文化城市格局的历史城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地下和水下文物埋藏区、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渐进改善、持续发展,合理规划利用、严格管理”原则,正确地处理历史背景和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与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工商、旅游、国土资源、民族宗教、民政、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六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根据不一样的情况,对合乎条件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予以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投资、捐赠等形式参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对破坏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设计,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要组织编制,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该依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组织编制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的申报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政府申报。
历史建筑的认定、撤销,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路网格局、城市风貌和建筑环境,保护周边山体、海岸线、河流水系等历史环境,严控历史城区内建设强度和人口数量,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五条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风格、体量、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与街区风貌特色相协调。
第十六条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分类认定以及建筑修缮、整治和保护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筑修缮、整治应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修缮、整治和更新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原有体量和风貌,不得改变外观特征,建筑修缮方式以加固、修补为主,对房屋木制构件做白蚁防治处理;
(二)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现代建筑改造,要以保持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风貌的完整性为前提;
(三)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包括层高、屋顶、立面等方面不协调的,要依照保护规划采取对应的整治改造、降层拆除等措施,以达到风貌协调要求;
第十八条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开展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缮)等施工活动的,应当注意保护历史环境和相邻建(构)筑物安全。
第十九条对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装修的,其室内装修、门面家装设计风格应当符合街区特色。
第二十条未取得规划部门许可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历史建筑的拆除应当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传统风貌建筑的拆除或迁移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二条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的消防设施、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疏通。
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商业店铺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达不到消防标准的,不得进行商业经营。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市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辖区政府(管委)及相关专家等制定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消防安全标准,并负责消防技术审查和指导,协同街区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内广告、招牌设置应当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广告业主应当定期清洁维护。各街区统一设置小广告张贴栏,规范小广告张贴行为。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规划部门负责街区内广告、店铺牌匾的审批管理,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广告、招牌予以拆除;会同市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张贴非法广告的行为;会同市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旅游等部门制定广告和招牌标准。
第二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乱刻乱画、乱摆乱搭、流动经营、发放传单、违规饲养家禽家畜、随地乱扔垃圾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不得在破坏环境景观位置安装空调外挂机、信号接收器等设备。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养犬人携犬出户,要用束犬链(绳)牵领,并贴身携带清除犬粪用具,及时清除犬粪。
市城管部门负责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并会同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制定环境景观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市城管部门要加强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树木管理,对有保护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增加绿化和环境小品。鼓励市民美化环境,美化街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街区内的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
第二十六条鼓励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开设文化展览、古玩字画、创意设计、休闲餐饮、特色产品、旅游住宿等业态店铺,禁止引进有污染的经营项目,依法取缔现存有污染的经营项目。重点支持修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并利用建筑开展旅游、商业开发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交通管制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执行,部分道路逐步实行步行化或限时通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未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及未按批准方案实施建设的,由市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及时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历史城区,是指经保护规划划定,能体现烟台城市历史发展过程或者某一发展时期风貌,需要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背景和文化街区,是指经省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成片集中、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三)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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