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民法典宣传月】普法小课堂 —— 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篇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5-14 08:44:25创新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核心动力,知识产权是企业安身立命的 “非货币性资产”。《民法典》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民事权利保护体系,对商标、专利、商业机密、著作权等实行全方位司法保护,为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今天通过案例,解读民法典如何为非公有制企业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某民营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一套设备控制算法,列为核心商业机密,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离职技术员陈某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后,擅自使用该算法生产同类设备,导致原公司市场占有率大幅度地下跌。原公司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陈某主张 “技术已公开,不属于秘密”。
商业秘密是非公有制企业重要知识产权,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只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即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该控制算法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能够带来竞争优势,且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属于合法商业机密。陈某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披露该秘密,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机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机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民营广告设计公司为客户创作系列新产品宣传海报,享有著作权。后发现另一家营销公司擅自将该系列海报用于第三方产品推广,且未署名、未支付报酬。设计企业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主张 “网上下载使用,不构成侵权”。
民营企业创作的文字、美术、摄影、设计等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著作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本案中,被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海报用于商业宣传,不属于合理使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机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犯权利的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