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2026海南特岗教师考试安排(时间+科目+内容)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7-07 14:31:30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定于7月11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应考,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定于7月11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应考,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6年7月7日9:00至7月11日8:00登录海南省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网(),按照网络提示打印本人笔试准考证。
(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两证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面的“考试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二)建议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考点内;考生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加考试,考点只提供物品存放,不负责保管。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材料带入考场。
(五)考场内设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建议考生不佩戴手表入场参加考试。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八)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照片、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入场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应严格依规定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圆规、三角板、透明笔袋等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资料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在“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规范粘贴本人条形码。
八、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相应题号信息点,漏涂、错涂、多涂,答案无效;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十一、考生不可以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十二、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答题区域署名)。
十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确认清点无误,由监考员宣布离场,考生方可离场。
十五、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六、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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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定于7月11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应考,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南省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笔试定于7月11日举行,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应考,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6年7月7日9:00至7月11日8:00登录海南省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网(),按照网络提示打印本人笔试准考证。
(一)考生须携带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两证缺一不可,按照《准考证》上面的“考试地点”准时参加考试。
(二)建议考生在开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考生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考点内;考生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参加考试,考点只提供物品存放,不负责保管。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材料带入考场。
(五)考场内设有挂钟(仅供参考),考试时间以广播指令或考点统一打铃为准。建议考生不佩戴手表入场参加考试。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
(八)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纸质)和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两者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照片、姓名和证件号码信息与所持有效身份证件不一致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入场时,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安检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考点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
三、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开考场。
四、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2B铅笔、黑色字迹签字笔、无封套橡皮、直尺、圆规、三角板、透明笔袋等文具,开考后考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五、严禁将手机、计算器、智能手表、智能手环、智能眼镜、蓝牙耳机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文字资料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七、考生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在“条形码粘贴处”方框内规范粘贴本人条形码。
八、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相应题号信息点,漏涂、错涂、多涂,答案无效;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十一、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十二、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非题号对应的答题区域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标记(不得在答题区域署名)。
十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待监考员收齐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确认清点无误,由监考员宣布离场,考生方可离场。
十五、考生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十六、考生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解决的方法》(33号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很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教育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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