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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易游官方网站:《犯罪研究》2025年第4期要目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5-12-11 03: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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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蘅(西北师范大学,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内容提要: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的办案模式为监察体制改革后优化监检衔接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思路。检察提前介入监察机制的理论基础应当从监检二机关职能定位、相互关系和权力属性等方面予以展开。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调查的实践中,存在案件适合使用的范围模糊、介入时间节点不一、工作方式迥异等困境,其深层致因在于监察权运行的高闭合性特征,监检二机关对提前介入机制存在角色认识差异,以及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的程序异质冲突。未来对提前介入具体制度的加强完善,应当尊重监察机关的办案主导地位,在坚持“参与而不干预”“监督而不决策”的工作原则下,明确介入案件范围、完善程序启动方式、优化介入时间阶段、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杨尚东(西南政法大学)内容提要:监察问责制度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它的功能与目的是督促各级领导人员认真履职,目前在实践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但囿于这项制度刚建立不久,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如问责泛化影响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问责理念不清晰、问责对象不明确、问责事由泛化以及问责处理结果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为规范监察问责制度,应首先明确监察问责的制度功能,同时确立“级别职务+角色”的双重“领导人员”辨认标准,明晰公职人员履职尽责的判断标准,将正当程序的基本理论植入监察问责程序之中。

  张航(中国人民大学)内容提要:“谈话”最早是党内以政治考察为目的、思想教育为内容的正式交流方式,后被大范围的应用于纪检监察工作中。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谈话在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得到系统地法治化建构,兼具监督、调查和处置等功能。通过对我国古代“风闻言事”等制度考证和反思,可资镜鉴当代监察谈话可能存在的运行风险和优化空间。监察法中的监察谈话,可以细分为监督型(预防教育)、调查型(证据收集)、处置型(纠偏惩戒)三类功能,构成贯穿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全过程的监察谈话制度体系。未来要基于监察谈话的基本类型优化运用方法,即监督型监察谈话要突出日常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调查型监察谈话要在注重程序规范的前提下加快案件突破,处置型监察谈话要实现梯度使用、刚柔并济,从而逐步的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治化正规化。

  涂龙科、路超(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内容提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解决的问题是,当侵犯法益的结果于现实中发生时,如何反向追溯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围绕这一根本任务,因果关系判断的框架可分为两项子任务:必要因的判断与充分因的判断,且必要因的判断与充分因的判断并无位阶之分,而只有权重之差。位阶模式的因果关系判断框架被层级效力所桎梏,于假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等疑难案例中存在逻辑背反、解释力不足的问题。从共性的视角来看,条件说的出发点立足于必要性,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客观归责理论、危险现实化说的逻辑起点则是充分性。借鉴于结构图模型推断领域的知识,对充分因与必要因的判断得以量化表达,可以使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客观、精确。

  王刚(南京审计大学)内容提要:刑事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内容的科学性与适用的规范性直接影响刑法的实施效果。刑事司法解释适用中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其能否溯及既往,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分歧,最高司法机关持肯定态度。刑事司法解释是国家立法下位的规范体系,其溯及力问题应由立法机关确定。在立法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两个层面进行理论探讨:在应然层面,鉴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性质,原则上可以溯及既往;在实然层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创设罪刑规范型司法解释不可以溯及既往。因此,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应作二分处理:创设罪刑规范型司法解释不具有溯及力,非创设罪刑规范型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建议立法机关在《立法法》第119条之后增加一款,明确以下规则:刑事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刑法》没有规定的不得作为犯罪处理。

  王殿宇(临沂大学)内容提要:当前刑法对个人隐私信息非法利用行为的评价偶然实现于对非法获取与传播行为的规制。这种附随评价机制以源头治理理念为基底,以牵连犯判断方法为范式,没有办法解决侵犯个人隐私信息犯罪的实质不法来源问题,体现了刑法评价体系的不周延性与法益保护机能的虚化。对个人隐私信息的非法利用行为作入罪化处理具有合理性:立法模式上,出于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及节约立法成本的考量,宜采取合设模式,将非法利用行为纳入《刑法》第253条之一。罪状表述上,由于本罪自然犯的法定犯化色彩浓厚,宜采取叙明罪状的形式对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罪数问题上,鉴于在数字化的经济时代,非法利用行为在行为模式及法益侵害类型上具有独立性,宜采取“本来的数罪”为原则的处罚模式。

  徐宏、赵思远(华东政法大学)内容提要:为顺应风险社会的安全需求,刑法不断扩张犯罪圈,公民触罪概率上升,轻罪成为现代社会的犯罪“大头”。轻罪治理一定要进行深层治理,方能排除隐藏在社会各个角落的轻罪风险,保障社会的平稳发展。轻罪中的犯罪黑数现象是轻罪治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犯罪黑数问题会直接影响轻罪的治理成效。数字技术赋能轻罪治理,推动从个案监督转向类案监督,从“治标”转向“治本”,通过建立数据模型,可高效发现、对比、分析犯罪线索,进而实现轻罪深层治理并有效抑制犯罪黑数。刑罚执行的轻缓化是轻罪治理的重要路径,社区矫正效果的提升是提升轻罪治理质效的重要方式之一,数字化助力社区矫正是提升质效的关键。犯罪附随后果对轻罪罪犯的影响与刑罚相差无几,建立数字化的前科封存制度,及时消除犯罪附随后果对轻罪罪犯的影响,保障罪犯顺利“再度社会化”。

  韩子璇(中国人民大学)内容提要: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的行为定性存在分歧,这与取财行为在交付型财产犯罪中的定位不明确有关。实行行为的规范内涵为创设禁止风险,当行为非常明显升高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且不存在被害人接受风险及行使权利的阻却内容时,可以肯定禁止风险成立。取财行为升高了被害人财产损失的禁止风险,具备实行行为的规范内涵,其与交付型财产犯罪中的其他行为创设的风险存在内在关联,与其他行为共同构成交付型财产犯罪的实行行为。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款的行为实施于诈骗罪既遂之前,应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基于承继的共犯原理,可肯定无事前通谋、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取款的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共犯,应以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想象竞合评价。若帮助取款行为人还实施了帮助转账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则可能同时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若行为人同时成立诈骗罪,则属于为自己掩饰、隐瞒,并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张虎、朱琳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华东政法大学)内容提要:当前对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的情形存在同类案件裁量结果矛盾、法律适用标准混乱等问题。从理论层面看,驱逐出境的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刑罚说”认为其以惩罚既遂犯罪为目的,依附于犯罪行为本身;“保安处分说”则强调其预防性质,核心在于防止未来再犯。司法实践中,限制驱逐出境适用时往往更关注被告人有没有再犯风险,体现出对保安处分逻辑的偏向,但相关解释多停留在表层,缺乏对规范依据和制度定位的深入论证。为统一裁判尺度,亟须确立“再犯可能性”为驱逐出境的优先适用标准。在具体的适用上,应通过系统评估犯罪性质、前科记录、悔罪表现及社会联结等主客观因素,确保判断过程结构化,从而在实现犯罪预防与保障司法公正之间取得平衡。

  罗钢、马振东(新疆大学)内容提要:日本监狱矫正处遇近年来实现了行刑模式的转型升级,进入“令和时代”以来更是有效解决了收容过剩难题,并呈现出诸多收容状况的新特点。这与其采取的一系列精致周密的治理举措紧密关联:一方面,为确保行刑透明度和加强民间参与,积极发挥监狱视察委员会和监狱业务民营化委托的作用;另一方面,基于应被收容者矫治需求和现代行刑理念,精细化矫正处遇措施,明确基本权利内容,推进开放性处遇,完善不服申告制度,强化就业和福利支援衔接,充实并强化再犯防止对策。以上举措有效提升了服刑人回归与适应社会的信心和能力。

  《犯罪研究》(原名《刑侦研究》)是由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管、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主办、学校协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出版的专业性理论刊物,创刊于1981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教研室, 1983年成为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刊。《犯罪研究》以开放的姿态成为刑事法学、侦查学、犯罪学研究的阵地和交流的窗口,受到全国刑事法学、犯罪学、侦查学领域理论研究者和实践工作者的认同和欢迎。杂志同时也反映了上海市犯罪学学会的理论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