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易游官方网站:《财经法学》2025年第6期要目
来源:yy易游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6-01-18 15:33:15内容提要:研究和推进我们国家资本市场法治现代化,进行长期资金市场法典编纂,是解决当前制约长期资金市场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促进长期资金市场高质量发展、推进金融强国建设的治本之策。长期资金市场法典编纂的基本逻辑,是将货币市场与长期资金市场、金融消费产品与金融投资产品、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进行区分,将长期资金市场法典定位为调整直接融资市场投资关系的法律,而将主要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间接融资市场交由其他金融法律调整。应当在区分广义金融法与狭义金融法前提下,将正在制定的金融法定位为金融现代化促进法,合理界分长期资金市场法典与金融法的调整范围,把长期资金市场排除在金融法规制对象之外。长期资金市场法典编纂应当将《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整合,重新系统性构建长期资金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应当将金融投资产品作为基础概念,将私募纳入证券发行制度,重构信息公开披露规范体系,优化整合多层次交易市场,建立投资者利益保护一体化法律制度。
内容提要:美国《GENIUS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数字货币竞争进入规则重塑阶段。与欧盟MiCA法案及我国香港特区《稳定币条例》等相比,美国《GENIUS法案》通过美元—稳定币—美债闭环,实现了美元国际主导权的数字化延伸。当下主流稳定币实质是价格与美元大致一比一可兑换的美元稳定币,并在跨境支付、资本流动、货币政策传导等领域对中国金融安全与货币主权形成潜在挑战。对此,我国可调整监管理念,采取构建主权货币防火墙、离岸人民币稳定币体系、穿透式监管科技平台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协同生态等具有实践价值的方案,以香港为战略支点,分阶段推进离岸人民币稳定币试点和实践,联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构建多边稳定币联盟,同步完善链上资金监测与立法保障,为数字时代人民币国际化开辟新路径,服务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与货币主权。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禁止式区块链数字货币监督管理模式与“无币区块链”产业政策,体现出强家长主义的理念导向。该模式虽在特定时期有效控制了金融风险,但其过渡性特征亦暴露出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尤其是在全球数字化的经济竞争、国际监管格局深化以及新兴数字化的经济业态对“币链融合”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其可持续性与适应性面临挑战。强家长主义的规制方式忽视了区块链数字货币在驱动数字化的经济创新、构建新型信任机制及完善数字治理结构中的价值,可能制约我国在新兴数字化的经济领域的探索与产业升级,亦存在削弱我国在全球数字化的经济规则博弈中的话语权的风险。因此,应引入弱家长主义的监管理念以重塑现有区块链数字货币监管政策,探索适应新兴数字化的经济实践的差异化监管路径。可在新兴数字化的经济领域例外性地调整现有监管政策,设计精准化的监管框架以保障差异化监管路径的落地,并夯实金融风险防控制度,以形成更具稳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监管路径。
内容提要:国家间的数字贸易争端与传统贸易争端不同,具有易发性、复杂性、规则滞后性等特征。当前传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框架虽能够适用于国家间数字贸易争端的解决,但却无法契合其特殊需求,在争端解决管辖权确定、争端解决规则适用、执行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有效处理跨境数据流动限制、数字产品非歧视待遇、数字服务市场准入等新型争端。在此背景下,构建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应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可优先考虑以持续推进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内诸边协定谈判的方式,带动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乃至数字贸易规则体系的构建;可优先考虑将区域性协定中的数字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构建与完善WTO数字贸易规则、构建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
内容提要:相比传统货物和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及其争端解决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与特征。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规则滞后和适用性不足而作用受限,区域贸易协定虽尝试构建新规则,但缺乏协调性和强制力,难以形成统一框架。当前,数字贸易争端陷入“规则真空”与“机制失灵”的双重困境,如何构建高效、公平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成为国际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数字贸易的特殊性,设计具有差异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具有必要性,这一机制既要适当体现数字纪律的规则约束性,也应兼顾数字化的经济规则发展的适应性与灵活性。在数字贸易领域实体规则尚未统一的情况下,采取争端解决程序法先行的路径,具有一定可行性和必要性。WTO多边机制与RTA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各具利弊,多元化是目前现状,多边化是未来方向。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GAI)正在重塑全球贸易,各国纷纷出台的国内规制措施却可能演变为新型数字贸易壁垒,从而引发与国际贸易法规则的系统性冲突。那么,各国这些以数据安全、产业保护等主权名义实施的GAI规制在国际贸易法框架下的合规性基础何在?讨论这样的一个问题必须跳出纯粹的技术或国内法视角,创新地将GAI国内规制系统性置于国际贸易法相关规则(如非歧视、反补贴规则)之下进行合规性审查。研究之后发现无论是基于内容审查的差异化待遇,还是以数据开放形式出现的隐性补贴,均与现有国际贸易法核心原则存在高度冲突,且难以完全被“国家安全”等例外条款豁免。基于此,我国应在维护数字主权与遵守国际规则之间寻求平衡,并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重构。
内容提要:掌握大量数据的企业可能拒绝其他经营者获取数据而排除、限制竞争,根据反垄断法承担拒绝交易责任可当作强制开放数据的依据。拒绝交易存在两种违法性认定路径:“必需设施原则”是从设施本身的特殊性直接推出拒绝开放的违法性,并不适合数据开放;“竞争影响路径”侧重考察拒绝交易行为对竞争的影响,更能适应数据开放的复杂情形。数据垄断的认定应着重关注拒绝开放行为对产业创新和市场之间的竞争活力的影响,建立“创新损害”分析框架,将数据权属、隐私风险等影响数据开放的多种因素纳入考量。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现有讨论多倾向于统一定性,并随着“非表达性使用”概念的引入逐渐偏离合理使用框架,值得反思。法定许可面临适应性障碍;“非表达性使用”则存在理论缺陷,未优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场景化本质决定了无法一刀切地对数据训练作出定性,类型化分析势所必然。具体而言,分散型使用存在高交易成本和低预期收益形成的市场壁垒,应认定为合理使用;数据库型使用不宜一概豁免,需结合市场失灵风险、实质损害程度和创新增值综合判断;私人定制型削弱创作激励,公共利益有限,不宜豁免。规范上,短期内可通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引入弹性类型化条款;实践中,应拒绝移除版权管理信息索赔和分散版权人的法定赔偿主张,对销毁数据集和模型的诉讼请求需考虑实质损害程度、创新增值及执行难度审慎裁决。
内容提要:我国公司立法历次演进均未针对关联交易效力问题进行专门规范。司法裁判对关联交易效力评价基本依靠民法效力规则,学界则主要受到董事利益冲突交易学说的影响,这导致理论与实务陷入隔空对话,并引起概念、价值和规则的评价断层和矛盾。事实上,不同品类的关联交易在组织法本质及法律逻辑上具有相通性,可以在规范语境、价值取向和规则解释方面实现统合。有必要统合《民法典》和《公司法》的解释路径。统合解释涉及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第一,依据《公司法》第182条统一塑造关联交易组织法生效规则。第二,将关联交易撤销的制度实益分解于关联决议撤销和越权行为规则之中。第三,关联交易合同效力审查模式从公平性审查走向公司自我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第四,构建特殊越权行为规则处理内部关联人与外部相对人的关系。
内容提要:新《公司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了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让人的补充责任,化解了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自由转让之间的冲突,可谓公司法领域首个真正意义上的补充责任。该责任模式通过扩充责任承担主体并明确责任履行顺位,较其他多数人责任形态更具制度优势。但新法下的补充责任在实体上存在法定追偿缺失及责任时效过长等缺陷,在程序上面临诉讼方式不明及担责条件不清等困境。基于补充责任的风险责任性质,未来可在实体方面设立转让股东对受让股东的法定追偿权,并限定转让股东仅在股权转让后5年内承担补充责任。为降低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在程序方面可采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形式处理未届期股权转让纠纷,将补充责任的履行顺位体现在执行程序中,仅在执行终结或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况下方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在新《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董事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背景下,为弥补董事问责制度中存在救济失衡和责任限制的不足,树立对企业家精神的正向激励,营造鼓励董事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商业氛围,沿循“因何—为何—如何”的董事责任限制逻辑,反思多元董事类型化下的追责设计较为僵硬导致精准问责机制供给不足、传导至司法裁判时会出现权责不统一的困境,需立足董事责任限制补强公司治理的效能,从场景和主体的类型化入手细化董事的决策性义务和事务性义务,并最大限度地考虑不同董事身份应该配适的责任后果,使商业判断规则从司法续造走向确立核心要素的立法,进一步强化司法应用实效,从而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差异化问责的本土化应对策略。
内容提要:申诉求决类信访因无可依循的程序规则而长期成为中国信访工作法治化的难点,信访法治化的核心要义是纳入程序化轨道。信访的政治伦理要求、信访纠纷解决的回应型要求、平安中国的建设要求形塑了信访调解这一处理申诉求决类信访的重要方式。信访调解的对象是已穷尽信访外解纷方式的信访人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纠纷,信访调解的主体则具有多元性,包括社会力量、公权力机关以及“社会力量+公权力机关”三种形态。由此观之,信访调解既无法归类为已有的调解类型亦无法视为已有调解类型的简单嵌合适用,而是一种独立的调解类型,同时信访调解还具有程序设置灵活性、调用资源全面性、处理问题彻底性的基本特征。信访调解法治化需从信访调解的程序、信访调解的效力、信访调解的责任三个方面做立法规制。
内容提要:证券发行人的工作人员的内幕交易和证券交易者的工作人员的抢先交易(老鼠仓)可被纳入一个更大更完整的违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之交易的统一规制体系中予以理解。这些交易的违法本质是侵犯了信息财产权,或在不涉及信息财产权时违反了信息管理制度。增加信息所有者的交易成本(抢先交易时)、损害其他交易者的公平竞争权均是侵犯信息财产权或违反信息管理制度的后果。证券交易者(包括收购上市公司者)和被上市公司收购者均有权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实施交易,但它们的工作人员擅自利用未公开交易信息,侵犯了信息所有者的财产权;这种利用可能以非抢先交易的形式出现,故应以属概念“滥用未公开交易信息”来涵摄之。证券发行人的交易对象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用未公开的相关非交易信息实施交易,它们的工作人员擅自利用未公开非交易信息,同样侵犯了信息所有者的财产权。公法管理主体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工作人员利用证券未公开信息实施交易,则违反了信息管理制度,产生了与前述私法主体不同的公法责任。重新划定和整体理解这些滥用信息行为的责任,建立统一规制体系,有利于增强证券交易法律责任体系的逻辑性和适用的合理性。
《财经法学》于2015年1月创刊,为双月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是法学学科领域的专业性学术期刊。“财经法学”一名,既表明该刊物与法学和经济学两大学科紧密相连,亦有突出交叉学科特色之意。所谓“财”,即财产;所谓“经”,即经济。故而“财·经·法”即以财产为客体的私法、以经济为调整对象的公法以及经济、管理与法学交叉领域之合称,简言之,《财经法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调整抱有特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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